据部分企业反映,向基层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在没有经审贷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总是安排企业先办理抵押资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企业花费数目不小的资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费后,金融机构却因贷款集体审批或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否决,致使企业贷款不成,反而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这种“失约”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是银行没有把自己放在与企业平等的地位,为日后的贷款回收埋下了隐患。二是金融机构在没有把握发放贷款,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安排企业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了《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照顾义务和告知义务,造成他人依赖利益(指相信合同生效而支出的费用)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金融机构的这种“失约”行为,有悖于“客户至上”的现代金融服务理念,损害了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规范贷款程序。企业贷款时,银行应调查研究,审批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后,再告知企业去办理抵押财产的评估登记手续。二是加强法制教育。贷款不但要按内部规定操作,更要按法律法规要求办事。因此,必须加强信贷从业人员《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办贷意识。三是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督导基层金融机构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贷款经营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平台,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银企双方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