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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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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提示 第四季度是瓦斯事故高发期
安监总局为减少重特大瓦斯事故开“药方”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1至8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201起、死亡745人,同比增加5起、少死亡35人,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煤矿事故总量的12.9%和29.4%。其中: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8起、死亡351人。

  1至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具有以下特点:小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山西、贵州、湖南、四川等部分地区瓦斯事故比例高;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基建、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重大瓦斯事故多发。

  通过对瓦斯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可以发现,瓦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合理,无风微风作业;设备失爆,违章爆破;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

  第四季度往往是瓦斯事故的高发期,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国家安监总局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范与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隐患专项排查。国有煤矿检查的重点是: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小煤矿检查的重点是: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

  加快关闭瓦斯灾害严重的小煤矿。各地要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尚未落实和公告今年关闭矿井名单的省区,必须立即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不停不关、只停不关、虚核生产能力等拖延、逃避矿井关闭的行为。

  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加强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条件,对瓦斯治理安全投入、工程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矿井生产能力必须保持与瓦斯抽采能力同步。

  加大瓦斯先抽后采力度。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实现抽、掘、采关系平衡,确保不抽不采,达不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不采。对小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进行瓦斯抽采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制定并落实瓦斯抽采规划,建立瓦斯抽采系统,2008年底前全部装备到位并投入使用,逾期未安装或不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生产。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四季度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开采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以及资源整合、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加大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特别是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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