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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公共安全有章可循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人们不会忘记密云踩踏事件,这起公共安全事件带走了数十条无辜的生命。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国做好公共安全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世界体育界的关注。所以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以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

  条例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活动、文艺演出活动、展销活动、彩票销售等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了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同时规定: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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