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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就冶炼行业中毒事故近期多发提出
中小企业要进行隐患治理“补课”


  湖南和山东近期各发生一起中毒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和劳动保障部共同发出通报,要求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2007年9月13日,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工区残矿砂作业班组,在15中段69号脉探矿平巷进行选矿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4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

  经对初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法规标准,擅自进入已废弃的盲巷,违规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作业中丁基黄药、浓硫酸与矿石反应产生的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引起急性中毒。参加救援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和装备,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10月11日,山东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由企业自行设计,无设计资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一次投料过多,发生冒槽现象后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人员中毒死亡。

  为防止类似中毒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要求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未设计或无资质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关键工艺环节的安全技能培训。 

  通报要求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对规模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以及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深入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金属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井工矿要强制推行机械通风,落实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地下原地浸出采矿、选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涉及高温、高压、强酸、强碱环节,要重点结合相关安全规程,排查治理起重、吊运、铸造、冶炼等生产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重点强化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和防护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落实责任、资金和预案,限期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程要求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定期检测井下风量、风速、空气质量和相关有害物质;落实职工出入井登记制度,防止非法将危险化学品带入井下;加强采空区的管理,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未经正规设计,擅自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对井下粗选产生的尾矿砂,必须妥善处理,避免产生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本辖区内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井下堆浸采矿的金属矿山企业和采用浸出工艺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没有正规设计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工艺的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将督促企业立即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防止和遏制同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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