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小额农贷,是农村信用社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村信用社追确定位、求得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根本要求。小额农户贷款自开办以来,不仅受到了农民兄弟的欢迎,而且日益成为基层农村信用社信贷与收益增长中的亮点。然而,根据笔者在基层的多年工作实践,发现不少小额农户贷款发放很不规范,存在着非常突出的风险隐患,亟需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据笔者调查,目前基层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发放存在着五个主要问题:
一是小额农贷用途改变,背离发放初衷。小额农户贷款按规定应用于支持农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上,但当前不少小额贷款却用在了非农业生产上,更有些乡镇、村办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贷款,便找到农户出面贷来小额农贷挪作它用。
二是多人贷款供一人或者少数人使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小额农户贷款并非农村所有农户都有需求,而真正需求的是极少数农户,且贷款需求量大,于是他们组织多家农户贷款,一个村或者左邻右舍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使小额农户贷款变相成为集中贷款。
三是化整为零,逃避上级监督。一些企业贷款需求量大,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权力有限,上报审批不仅繁琐麻烦,而且贷与不贷没有最终决定权,于是便让企业职工出面申请小额农贷,而贷款却是交企业统一使用。
四是大凡小额农贷均搞联保,而联保多是形同虚设。发放小额农贷,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而基层最普遍的却是联保。说是联保,实质上并没成立联保小组,没有联保协议,最多不过是多人互保。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小额农贷的应有作用,萎缩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更为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埋下风险隐患:
一是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农村信用社根植于农村,与“三农”有着一脉相承的血肉联系,农村、农业、农民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小额农贷偏离了“三农”轨道,农村信用社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生存空间也会严重萎缩,发展后劲将会大打折扣。
二是信贷风险会进一步加剧。小额农贷作为贷款金额小、形式为联保的农村信用社“主打产品”,从本质上讲,风险较小,相对安全,而小额农贷一旦被挪作他用,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信用社的监督,贷款在使用过程中有无风险或如何使用了解甚少,导致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剧。
三是集中风险进一步凸现。小额农贷化整为零,集中使用,与“垒大户”没有本质区别,而一旦出现风险,比大额贷款更具有“毁灭性”,因为小额农贷本身抗风险能力就弱,个体商户、小型企业等经营规模小,自身资金实力不足,管理随意性较大,模式多时家庭式粗放式经营,效益只能勉强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如果出现逾期,还本付息只能是遥遥无期的事了。
四是贷款难问题得不到根本缓解。小额农贷对解决农户贷款难举足轻重,贷款让少数人使用,致使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贷款。一方面,一部分“非农人”使用者农贷资金,而另一方面,大量农户却为发展农业的资金犯愁,形成农民贷款“想给的要不多,想要的给不足或给不了”的尴尬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五是信贷债务纠纷进一步增多。由于小额农贷中存在着大量的“冒名顶替贷款”,贷款不出现风险一好百好,而一旦风险出现,贷款真相便会水落石出,诉讼纠纷在所难免。且不说在法庭上有许多不认债现象,也不说诉讼成本过高,有些甚至会出现败诉,“赢了官司输了钱”便是大多的结局。
信用社作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组织,小额农贷发放过程中不规范导致的弊端和危害,必然严重影响到信用社的社会形象、经营效益、生存发展。由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操作和整治。一是基层信用社要严格小额农贷管理,建立小额农贷公开制度,使贷款的发放、使用“阳光化”,避免人为因素形成的信贷风险;二是县级联社要加大对基层社小额农贷发放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小额农贷发放过程的“农转非”现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进行补救,严防每笔贷款的“后天失调”,确保小额农贷真正用于农业;三是对农村中优先发展起来的专业户、个体商户,可适当提高农贷额度,放宽农贷条件,满足不同农户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