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其中有8项行政法规与安全有关。
据了解,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其中在国务院决定废止的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包括以下8项: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1951年公布;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31日公布;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通过;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3月30日公布;
《矿山安全条例》,1982年国务院公布;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13日公布。
(安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