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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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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重大火灾事故追究政府负责人责任


  本报讯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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