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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

本报记者 李彩琴

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能给高危行业的工人带来更多安全保障。李彩琴 绘图

  4月9日,“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重庆、河南、天津、山东等省安监局的有关负责人就各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了介绍,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协会的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课题研究成果。

  从这次研讨会上获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支柱之一。目前,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同工伤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三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这一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安全责任保险推行不尽人意

  在我国,工伤社会保险作为全面强制执行的一个险种,也为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不能很好地体现保险的预防功能,即重在事后赔付而不是事前预防,以及赔付的标准比较低,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并非十分明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商业保险并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普及,使得保险的重要作用并不能完美实现。所以,让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一方面可以解决工伤社会保险赔付水平低、政府和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同时,使保险部门直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的工作。

  据了解,我国近年来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进展缓慢。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分析原因时指出,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参与商业保险的意愿不强。以煤矿为例,如一些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商业保险得不偿失。而且一旦发生大的事故,对国有矿而言,煤矿经营者往往面临的是行政处分,保险经济补偿对其本人作用不大,而投保支出却影响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短期经营行为和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在市场开发方面与企业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宣传的力度不够,开发的保险产品,尤其是针对高危行业的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适应性,所以推广起来难度很大。而且保险公司只是提供事后经济补偿,并未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对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立法、政策、市场化同步推进

  孙华山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功能,找准市场各方的利益结合点,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发展,是今后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这个工作对于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说,推动这项工作要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在煤炭、建筑、旅游、道路交通等已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业领域,率先开展工作,其它高危行业领域,也即将强制推行。

  工伤保险要全面推行,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不能忽视。客观来讲,单一的工伤社会保险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缺陷:一是不能很好地体现保险的预防功能。二是赔付的额度偏低。按工伤社会保险赔付标准48-60个月的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其赔付额度大体在6-8万元左右,这与现在通行的20-30万元的赔付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才有了这样的决策: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在这些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并行的在特定的高风险行业范围内统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从进程上来说,目前将首先在煤炭行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然后逐步推广到其它高危行业。

  保险公司参与到安全工作中来

  对于保险机构,孙华山建议他们借鉴国内外在安全领域引入商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在全面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开发出适合于我国不同高危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事前预防、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和深层联手,化解事故风险,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在此过程中,要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

  有资料表明,预防性安全投入与事故后整改投入的效果关系比是5:1。据了解,保险公司在资金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国外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5%),主要用于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我国一些地方在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已经在探索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机制问题。如: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其中,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浙江省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及“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湖南省规定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保险转化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因为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个可以作为政府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但是,目前的制度使数百亿资金被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利极低。为此,孙华山提出可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问题,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承担风险抵押金所承担的全部功能。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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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重庆市近年来安全事故的受害者70%为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由于安全事故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救助基金不充裕,70%的受害者没法得到足额事故补偿。”重庆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表示,“安保互动”将督促企业为职工办理职业伤害保险,尤其是在建筑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以确保受害者都得到应有的赔付。

  据悉,从2005年8月开始,市安监局、保监局已确定在永川、涪陵等9个区县分批开展“安保互动”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企业571户、12066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安全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协议,签约保费604.43万元,承保金额12.2亿元。重庆市继在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后,将在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客运等10类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推行责任保险。

  “安保互动”最显著的功能是能够化解事故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实现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多赢”。比如,2006年11月21日,永川区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由于运输企业事前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就将理赔款246万元一次性全部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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