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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化准则 (上)

钟薇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新协议》面世,这份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文件,被国际银行业公认为最先进的资本监管标准。借鉴《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业最先进的监管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经验。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的稳健性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问题是资本结构单一,资本充足率低,虽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绝对值较大,表面上看资本实力雄厚,资本充足率却达不到最低的监控标准。一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主要来源于实收资本,其中工行与农行更为明显,两家银行的实收资本都在80%以上,这说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增加对国家财政的依赖性很强。二是各银行盈利规模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的不同比例。由于建行、中行盈利状况好一些,内源资本占比相对稍高,但总体而言,各银行盈利状况都不大理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公开储备在资本总额中仅占15.48%。三是在各银行资本构成中,附属资本少、占比低,不利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标准。

  针对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状,我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注资。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当年分设成立时,国家财政部曾经分别核定过各家银行的资本金,当时称为信贷资金,以后历年实现的利润是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唯一渠道。1998年为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国家财政部作为四家银行的股东发行了2700亿元人民币特种国债;1999年,为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过大问题,对四家银行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从降低不良贷款,减少银行损失方面改善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03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第二次注资,旨在提高两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其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创造条件。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原因分析。

  (1)资本管制的“硬指标”成为“软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就为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作为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首要监控指标。次年,我国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仍将8%作为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但是,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仍普遍还达不到规定标准,8%的“硬指标”成了“软约束”,既然是“软化”指标约束,商业银行就不可能有动力去改善,因此形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较低。

  (2)商业银行资产急速扩张和资本金补充渠道单一,导致两者在规模和增长幅度上不能匹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近几年平均增长率在30%左右。虽然2003年上半年遭受SARS袭击,下半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到7%,但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仍高达1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万亿元,同比多增1.1万亿元,增长40.4%,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为了拉动经济增长,中央银行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利率等工具来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单一,盈利资产中90%以上是贷款,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盈利能力,不断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银行存款负债增长速度过快。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扩张速度一直远远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截止2004年第一季度,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1.2万亿元,同比增长18.3%。储蓄的增长,给银行成本造成压力,在银行资产结构单一的背景下,必然导致放贷逐利的结果。

  四是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做大做强”,扩大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扩张的更快,尤其是五家上市银行,因为有资本市场作融资后盾,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如:资产扩张速度最快的民生银行近三年的资产规模几乎每年扩大一倍,总资产由2000年的680亿,迅速扩张到2002年的2462亿元。

  五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银监会提出的不良资产“双降”硬指标采取大量放款来“稀释”不良资产,导致其资产增长速度过快。如2003年上半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了4.02%,但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达到15.9万亿元,1-6月累计放款1.9万亿元,同比多发放了1万亿元,增幅达22.9%。

  正如前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在资产快速扩张的同时,资本不能得到有效补充,资本不足和资本充足率逐渐走低是必然结果。

  (3)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比率偏高。尽管近几年各商业银行努力消化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比率明显下降,但仍接近20%。

  (4)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水平低,内部融资能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水平较低,资产盈利在逐年下降,虽然近几年盈利状况有所改善,但所有利润的绝大部分又都被用于冲销贷款损失,因此,尽管各商业银行不断集思广益,开拓创新,寻找利润增长点,但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通过提高盈利水平进行内部融资,则显得力不从心。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策

  为积极应对《新资本协议》的挑战,强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去年在对巴塞尔新协议第三稿的咨询回复中,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我们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针对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不一,情况千差万别,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途径也不会完全一致,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提出以“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新资本协议的挑战。(下期续完)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农村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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