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老李是一家仪器厂的工人,已经在工厂工作了9年,现在合同到期了,工厂人事部通知他续签劳动合同。老李阅读了合同后发现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老李希望能和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就和人事部协商。但是人事部回答:“现在工厂人事制度调整,这批员工都是签的一年的劳动合同,你的条件不满足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老李对这方面规定也不清楚,于是就心存疑惑地签订了这份合同。
法律分析
讲到这里,可能有些读者朋友还不知道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劳动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需要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做了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在本案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老李在仪器厂工作未满十年,因此不属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其它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即如果老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又与仪器厂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且在工作过程中表现良好,则仪器厂应当与老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原有规定,因此我们预计2008年以后会出现大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企业来讲,难免会担心员工一旦与自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会降低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所以在现有劳动合同制度下,用人单位要想处理好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确实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