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08年8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基建矿井如何成为平安矿井

本报记者 王凯山

  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煤炭净进口数量为106万吨。有专家指出,今年我国煤炭供给紧张趋势将持续存在。在此背景下,为了扩大生产,提高产能,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成为众多煤矿企业新的选择。与之相伴,由基建矿井引发的各类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本应成为煤矿工业新的生产力,进行安全生产的基建矿井,何以成为新的隐患?

  基建煤矿是指处于基本建设阶段的矿井,按相关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前,不能进行规模生产和销售,只允许在挖巷道等工程作业时采出少量的工程煤。但是实际情况是,基建矿井事故屡屡发生。国务院2005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就将矿井基建过程中的一系列违规操作行为,列为具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列: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胡家国指出,基建矿井自身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仓促开工的过程中,由于水患隐患不排查、通风系统达不到安全标准、超采越界开采等原因,往往会引发矿井透水、瓦斯爆炸等生产事故的发生。

  基建矿井事故为何屡禁不止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我国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了对煤炭需求的大幅度增加,煤炭产能供给不足。在供需矛盾面前,煤炭价格持续稳定上涨,导致煤矿开足马力进行生产,一些基建矿井也纷纷加入其中。这成为基建矿井事故屡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面对基建矿井事故频发,胡家国认为,既有监管方面的原因: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后,行业管理弱化,加之一些地方在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等环节监管不严格,对于那些有意规避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和管理,打着基建或改扩建的旗号,非法从事煤炭开采生产行为,没能及时发现及制止;

  也有矿主利益驱动的原因:一些中小煤矿尤其乡镇私营煤矿矿主唯利是图,急功近利,安全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装备欠缺严重,安全设施十分简陋。在没有形成完备的生产系统和安全保障能力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边改造边生产,一些矿井在没有获得矿权的情况下开发建设煤矿,或者超越审批规模私自扩大能力。

  此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小分会负责人尹兆祥指出,目前在中小煤矿井下一线作业的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作业问题相当严重。在基建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机率会增大许多。

  基建矿井要严把安全关

  胡家国认为,要保基建矿井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住两道关,即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批准关和竣工验收关;做好一件事,即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察,并督促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要监督检查其施工过程中是否擅自修改了原设计,甚至边设计边施工,更不允许边施工边采煤。发现问题要停工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对于基建矿井的施工,他特别指出,矿井的生产设施建设必须与安全设施同步进行:每个生产矿井在基建过程中,必须建设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采用中央式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可以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当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区严禁生产。此外,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

  针对基建矿井事故中突出的瓦斯事故,胡家国建议加大对基建矿井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严、风量不足、无风作业等行为。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基建矿井在进入试生产前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量必须达到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将瓦斯治理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切实提高瓦斯管理水平。

  尹兆祥认为,遏制基建矿井事故应当与中小煤矿治理结合起来。要坚决防止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现象的发生。

  据他介绍,新开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才能从事生产。

  而负责颁发证件的相关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针对一些具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基建矿井,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多次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煤矿矿主拒不执行停产决定、命令,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酿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兆祥认为,基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此外,针对个别煤矿出现的矿主强迫工人在基建矿井采煤作业的行为,记者注意到,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