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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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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毁约看“合规建设”必要性

□ 张晓东

  引子: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却拒绝了储户的要求,理由一是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我国定期存款中没有18年这一档期,也不符合规定,因此拒绝履约付款。储户与银行纠纷由此产生,至今未决。

  相信不少朋友都已经看到了新浪、搜狐、网易三大门户网站近日就此事件开展的网上问卷调查,对各方的反应想必也都了然于胸。是啊,这事搁谁身上都难免窝火,明明白纸黑字还加盖了红晃晃的业务公章为凭,怎么说翻脸不认账就不认账了?如何与其以前标榜的“XX银行,国家信用”身份匹配,这不明显是让已达标准普尔A+的“国家信用”为该银行的不守信用被动埋单吗?国家信用何其无辜?!

  其实,纵观问卷调查所述案例,其中孰是孰非,观者早有定论。

  18年前,该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存款量的增长,公然置央行规定于不顾,无视质的风险,不惜饮鸩止渴,违规高息揽储,以至埋下“祸根”。如今大限既到,又推诿“赖账”,意图金蝉脱壳,如何这般容易?“ 在同一问题上的就是傻子了。这银行傻吗?当然不傻。否则就不会在“东窗事发”后拿央行严规挡箭了。贸然行事时完全不知规定为何物,犯事无奈时才搬出规定求救,真是打的如意好算盘。 

  “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这是律师给出的解释。

  目前,该银行和客户都表示,在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排除最终诉诸法律的可能性。而不管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银行最终都是要给客户一个交代的。在此违规业务的当时具体经办人、银行时任负责人均已离岗和退休的情况下,再说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话,无疑是在自我阿Q。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由谁来买单?我想,这个黑锅最后肯定还是要由国家来背。国有资产又何其不幸?!

  看到这里,我们真心希望,对于此事该银行最终能以一个较低的资金成本,一个较低的社会声誉成本顺利地解决。但由违规经营造成的现实已知和未来未知不利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违规高息“炸弹”隐埋在民间?在未彻底暴露之前谁也不知道。安徽省农信联社此番高调响应合规建设,积极倡导合规理念,努力推动合规经营,这对我们所有的网点、所有的业务、所有的员工来说,都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人人合规,事事合规,处处合规”,我想,这不应该只是一句简单口号或愿景,而应成为一种真正的自觉行为,也不能单纯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而应是一种集体行为。就象安徽省联社所期望的那样,何时能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那么,什么样的风险都只能最终沦落为一颗“哑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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