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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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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过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报讯   环境保护部日前通过了《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讨论了《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认为,为了规范污染源限期治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管制力度和处罚力度,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排污者的治理义务、治理期限、治理级别与地域管理规则,以及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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