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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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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资销售先行赔付


  本报讯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当农资经营者向农户销售的农药、肥料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经行政执法部门查实,农作物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将由消委会向农户“先行赔付”。

  据了解,为了实行“先行赔付”,农资企业每年要向消委会提供一定数额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并与消费者签订“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先行赔付协议书”。保证金不能挪作他用,在年底或该产品使用周期结束后,消委会要将保证金足额或余款退还经营者。

  根据“先行赔付”协议,当农户认为购买、使用的农药、肥料有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无效时,可直接到消委会投诉。当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经营者质量或服务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先由消委会动用经营者的质量保证金先行向农户进行赔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虹说,农资质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广西工商部门将通过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确保农业增产不减,农民增收不减。(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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