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等31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建议国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监管网络。据悉,此议案已经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号议案”。记者也特别采访了来自各行业的基层职工,请他们谈谈有关对修改《安全生产法》的看法。
说法一:罚款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当记者采访基层职工时,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很多职工对于《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并没有很明确的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不是很关注。但是一提到修改《安全生产法》,他们大部分表示对其罚款的条款有一些想法。
来自河南油田的曲洪滨对记者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基层职工与安全管理人员之间在罚款问题上有冲突。对于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宁愿以严厉罚款来换取职工注意安全,否则一旦被上级单位或者安监部门发现隐患和问题,那罚款就更多。但是对于职工来说,严厉的罚款给他们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太过严厉的罚款反而会招致职工的抵触情绪。那么,如何在罚款的量上寻求平衡,既不违反《安全生产法》,又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这是职工最为关注的。
说法二:保证煤矿职工的休息时间
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煤矿企业的职工,山西同煤集团四台矿的张登茂表示,煤矿工人太累了,希望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能保障工人的休息时间。张登茂说,煤矿工人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有的工人每个月差不多要做27、28个工作日,休息时间很少。但是他们还要参加安全学习,比如在四台矿,每周二五下午从3点到5点2个小时,学习方式有由技术员念规程、读文件等。由于学习时间长和方法使得部分矿工不满,原本疲惫的身心更是接受不了太多的安全知识和理念。所以他说,希望能让工人在保证收入的情况下,也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
说法三:涉及更多的培训内容
安徽淮北岱河矿的孙宪超是一名驻矿安监员,他说,岱河矿抓职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又把职工培训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安监部门,矿上为所有职工建立了个人培训档案,出台一系列的规定促进培训工作落实,但这些毕竟是一些土办法,缺少科学规范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说法四:体现举报有奖
山东华丰煤矿的王作华说,希望设立不安全事故或者隐患举报奖。另外,举报制度还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给予较高的奖励,这也可以体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事情坚决的处理态度。二是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机构不能过多,以便于管理。
说法五: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江西德铜采矿场的吴如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安全生产法》是面对各行各业的,但是事实上适合某个企业的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有难度。所以,他希望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能本着“大局出发、小局着手”的理念,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比如提出企业需要花多少钱用于安全投入,但是这笔钱究竟怎么用,隐患如何改,可以按企业的需求来,摸索出适合基层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最终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说法六:如何保障工会的权力
王作华一直从事工会工作,他向记者透露了他的想法,即希望对“有法不依”作出硬性惩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他说:“这段话用了5个‘有权’。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到底能兑现多少,是一个未知数。提出建议无人采纳又能怎么样?对提出的建议答复不疼不痒,有什么办法?”
说法七: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
如何考核企业领导人的业绩,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王作华说,希望在《安全生产法》体现这样的思想:对企业经营者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不以产值论英雄,要将“安全投入、安全周期、安全效益、社会效益、职工收益、体面劳动”等要素作为量化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的主要条件。防止盲目突击生产、只讲产出不要投入和以牺牲职工生命安全为代价的“剥削”行为。
背景
人大代表指出,《安全生产法》缺陷已经暴露。如今,《安全生产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定问题,包括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题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等。徐景龙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要反映以下内容,包括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监网络,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等等。
在《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中,徐景龙等代表提出了七大修改方案,包括: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明确事故处理机关,避免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记者手记
责、权、利如何平衡,是职工对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关注焦点。当然,我只采访了一部分职工,在全国亿万职工中堪称“微不足道”,但是我能从他们的话语中感受到其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关注、对事故的愤慨痛惜、对安全的期待。所以,我希望这些声音,以及更多的有关职工对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意见建议,能传达到相关部门的耳中,制订出更符合现实发展、更有效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法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