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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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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要加快

□ 李振喜 罗尔豪

  不久前,中国银监会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目前,农信社的信用评定范围主要在农户和企业,而对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尚属空白。

  农信社应加快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工作。其中,具体要抓“三点”。

  首先要抓领导。要建立以省市银监部门和省联社为主的业务领导部门,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领导,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加强业务指导。银监部门和省联社要研究出台《农业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指引》,明确评价指标,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同时研究开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同时要做好与农信社现行的信贷管理系统的衔接等。

  其次要抓征集。要结合征集做好宣传工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引》、农信社贷款发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扶持政策编印成册进行发放;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手中,开展指导、教育、服务活动。要结合征集开展深入调查活动。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还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可以按约定的范围、标准,与工商、农业、供销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换、使用,可以节省很多物力和精力。

  再者是抓使用。《意见》要求,在信贷政策上,要求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专业合作社,要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农信社要突出信用评价的使用性,把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社对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依据,按照信用等级,发放不同额度的贷款。对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组织运行顺畅、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备、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行联保贷款等方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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