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报道,近年来美国煤矿死亡人数均低于30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这得益于美国1977年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中确立了的几个基本原则: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就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此外,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
看过法案,最吸引我们眼球的应该是“有期徒刑”四个字了,这在我国过去的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是很少看到有如此严重处罚的。而《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却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该法案对煤矿相关人员的约束力大大增强。而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相对于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显得非常粗线条,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
两会期间,也有代表提出了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建议,如果可以得到实施,应该学习美国的做法,让《安全生产法》更具有法律威慑力。在规定中要使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提高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让煤矿主动将处理事故的成本放到事故预防上去,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将“瞒报”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提高最高刑期。
在执法上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他们必须具备煤矿和现场工程师的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轮训一周。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也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三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须由联邦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针对我国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独立、垂直的安全监察体制。现在事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后处理不严格,很多地方官煤勾结,监查人员或者被买通,或者为了政绩隐瞒不报。如果借鉴美国的组织形式,这种情况就会大大避免,让责任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给其他人敲响警钟。
要实现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上我国都亟待加强。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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