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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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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短板亟待补足

□ 门光瑞

  在改革向纵深推进、产权制度逐渐明晰、经营管理体制逐步成型之时,农村信用社正接受着各类风险行为的“洗礼”。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行为使得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如履薄冰。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是一道严峻的风险监管难题。而纵观当前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加强。

  监管工作漏洞不少

  一、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意识不强。随着金融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改革,县级以下的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经营权限全面收缩,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留下一定的市场空间。而同时期的农村信用社将扩大市场份额、增长经营规模作为阶段性工作的“第一要务”。抢客户、争存款、下指标、强化任务考核等经营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在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各项风险也逐步积累、形成。如只注重资产负债总量的增长,放松对资产负债质量、结构的监管,使得资本充足率下降,在“经营红火”这件华丽的外衣下面是风险防御能力的日渐羸弱;又如对各类客户的包容兼收,带来的是劣质客户的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二、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不完善。深化农信社改革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完善产权制度;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中心,就是要在农村信用社建立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主体的经营管理体制。在一般情况下,在初步完成体制改革后的农信社都要建立起负责决策行为的理事会、负责实施经营行为的主任办公会和负责监管行为的监事会等这样的管理组织。这种以自我约束为最高境界的监管体制,被运用于农村信用社这样机制、体制关系还未完全理顺的经营企业,很明显就是一种先天性的监管体制上的缺陷。

  三、农村信用社监管手段缺失。一是风险监管信息的收集能力不强。许多风险行为在引发案件或产生损失后,农村信用社才对类似的风险行为加强警戒,或是进行“亡羊补牢”式的监管补救;二是监管手段与处罚手段不对等。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实践中,存在有权监管无权处罚或有权处罚无权监管无能力监管等现象。此类现象的存在往往造成农村信用社监管效率的低下;三是监管的标准有待形成。农村信用社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着特殊的定位,直接以国内外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参照物,部分监管内容与环节不具备可操作性。

  补足短板的建议

  首先,提高监管意识。监管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它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监管意识的提高首先在于风险意识的提高,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中要时刻将风险意识与经营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要考虑到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考虑到经营环节的严密性,力争在风险与收益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使各类风险处于可以控制或可以消化的范围内。

  其次,完善监管体制。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保障内部监管部门具有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行为做到“能管、敢管、会管”,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的能量;二是加强外部监管的强制力。外部监管在不干预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执行力为目标,来提升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工作质量。

  此外,要不断丰富监管手段。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重视监管工作效率和效应的提高;二是要以科技进步来推动监管手段的优化,促进监管工作的转型;三是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适合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模型。

  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把握住日常监管工作的点点滴滴,才能将农信社经营过程的各类风险行为消化于无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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