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水富县赴安徽省凤阳县务工返乡人员患“怪病”致12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这已经不是职业病的第一次“发威”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尽管我国目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比以往有了新的发展,但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分析我国职业病防治不力的原因,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有原因。
首先是企业认识上存在不足。有的企业领导认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是硬指标,重生产、重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机构,有的企业把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结果是都管或都不管。生产经营困难时很多企业往往会减少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上投入。在具体的工作中,有的企业防尘设施设备老化,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有的企业防尘措施、防爆措施、隔爆措施不落实,特别是掘进、采煤防尘的措施和装备不落实;有的矿井采煤工艺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工作面产尘量大,井下防尘设施、通风系统不完善,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此外,不少企业不按规定给在没有安装防尘设备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发放个体防尘用具,粉尘检测工作开展也不正常。企业未开展尘肺病普查,尘肺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的现象很常见。
除了企业推卸责任外,职工个人维权意识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现象的滋生蔓延。那么要减少职业病带来的伤害,国家应从哪些方面监督改进企业的工作呢?
首先要落实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使企业转变观念。让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自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及设备,认真负责地履行其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职责。国家要完善粉尘检测检验机构和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强化对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要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使作业场所粉尘、毒、噪音等有毒有害因素符合规定的标准。在采掘工作面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用先进的采掘技术,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等综合措施。对其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运行效果检测。作业场所危险、有毒物品要有警示说明,并设有标志。
企业要搞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职业安全卫生和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符合规定的标准,对有害作业场所的职工应进行健康监护。对新工人的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应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应安排上岗;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岗职工,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企业还应广泛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普及性知识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了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对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最后,要减少职业危害,国家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让农民工就业难成了不争的事实,但并不是找到一份工作就“万事大吉”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注意保障农民工在工作环境、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权益,尤其就业培训时为农民工传授职业病防治知识。而对于那些违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用工环境恶劣的企业,各级政府的监管措施和相应惩处措施一定要到位。不要让农民工钱没赚到,还落了一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