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聘用张先生后签定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可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张先生工作能力不高,不能胜任工作,但同时觉得张先生的工作态度良好,希望可以给他一个机会,便决定延长他的试用期。如果在延长期间张先生能够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愿意继续留用。不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一种合法的约定。这是因为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到六个月,不到法定的最长期限,所以延长试用期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来就是与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则肯定是不能再延长的了。如果公司向张先生表达延长愿望后,而张先生拒绝,公司则无权单方延长。因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张先生同意,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就是一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过公司需要跟张先生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