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
我2004到某洗涤厂打工,负责清洗床单和毛巾。2005年一天下午,工厂接了很多订单,我一直忙到深夜12点左右,当时已经连续工作将近6个小时我相当疲劳,精神难以集中。在往水洗机器送放毛巾时右手不慎被一条毛巾卷住,来不及抽回,机器越转越快,我的右手也被越绞越紧,手臂的肌肉被绞烂,关节也被扯得脱臼。工友们立刻将我送到医院急救。住院期间工厂为我支付了6万多元住院治疗费。
出院后我向工厂申请工伤赔偿。厂领导说可以与我私了,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我3万元,我想问一下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蔡 全
蔡 全:
你好!现在你单位的这种做法非常常见,但要认定协议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无效。
若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
若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你可以参考自身情况,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