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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农业合作体系建设


  以色列从几乎不毛之地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其快速发展的农业作出了很大贡献。以色列农业的成功得益于快速的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而农业合作运动和合作体系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日前,以色列已经建立了一大批农业合作组织和相应机构,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和不同特色的合作机制,构建了覆盖全国农业和农村各方面的完整的合作体系框架。农业总产值的8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组织创造的。

  以色列农业合作的基本框架

  根据功能层次和区域范围的不同,以色列农业(农村)合作组织分成两大类:

  一是基层的农业合作组织。根据合作(集体化)程度的不同,以色列在农村社区(定居点)基础上有3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合作组织:公有制性质的集体农庄基布兹(Kibbutz)、政经合一的合作社莫沙夫(Moshav)和莫沙夫适多菲(Moshavshitufi)。基布兹、莫沙夫分别创造了以色列农业总产值的32%和46%。

  基布兹:是以平等和公有原则建立起来的独特社会、经济结构和乡村生活方式,从组织形式上,它是一种集体化的农场。内部成员食、住、行、医、电话等都无偿供给,不发工资,只发零用钱。

  莫沙夫:所有农户在村落范围内,按照特殊的社会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田地由国家租赁给农户,房屋、收入归农户所有。在生产环节上,农户间完全独立、自主安排;而在产品营销、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则依托莫沙夫社区合作组织进行协调,提供服务。

  莫沙夫适多菲:是一种生产者集体化的合作制,其合作形式和集体化程度介于基布兹和莫沙夫之间。所有的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和使用,所有成员共同劳动在集体农场。成员从集体总收入中按比例得到固定收入。公共消费由集体统一决定,但私人消费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

  二是区域性和国家层次上的合作组织。在基层的农业合作单位基础上,许多跨地区或国家层次上的以基层农业合作组织为成员的合作组织相继建立,它们是:“努瓦(Tnuva)”——农业市场合作社,主要销售成员的农产品,它拥有并运用大量的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设备和拍卖等后勤设施;AGREXO——最大的承担所有农产品出口的组织,它由政府和生产、销售协会联合出资组建,为生产者和潜在购买者双方按完全的商业基础提供服务,它涉及所有与出口活动有关的后勤保障如计划、提供质量导向、信用分配、产品销售、市场促销、组织和金融管理等;“HamashbirHamerkazi”——一个全国性的农业采购合作社,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投入品(包括饲料、肥料、农药、农用工具和机械等)的购买和销售。

  农业合作的国家支持系统

  在以色列,各种政治的、法律的和经济的组织结构非常完善,共同支撑着以色列农业合作的发展。

  政治支持体系。最重要的是组建莫沙夫和基布兹的全国性运动,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了意识形态、理念、文化和组织化支持,促进和协调第一和第二层次合作组织的发展。

  法律支持体系。颁布于1933年的合作组织法案是以色列第一部提供合作组织法律基础的成文法,为农业合作运动奠定法律保障。另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农村合作组织施政地位的法律是颁布于1958年的地方议会法案,该法规定各个综合的基层合作组织为一个行政组织。

  经济支持体系。包括各种制度,以及在国家合作运动中建立的基金、保险等。其中一项是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基金,它共同属于政府和农民,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其他一项是农业和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或补助等提供农民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支持等。

  农业技术支持结构——国家技术推广服务。主要由政府农业部和私营农资经营公司提供,并由农业部内的农业技术委员会(FBTCs)协调科研、推广和各项技术活动的各方面,联合和组织各类农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形成技术服务网络和农民合作组织体系间的协作机制。(朱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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