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连续几天的高温天气让很多市民叫苦不迭,即使是在室内工作的人都感受到了烈日带来的身体不适,那些在户外作业的工人更是深受影响。
这几天记者打电话询问了目前企业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欣喜地看到许多企业对一线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或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在生产一线增添了空调、风扇等降温设备;或为员工发放了白糖、花露水、风油精、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在生产作业点配备了清凉茶水、绿豆汤、急救药品等;或及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或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高强度作业;有条件的企业甚至还给职工放了高温假。但记者同时也发现,一些企业有漠视防暑降温、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员工的防暑降温工作人性化措施并不尽如人意,别说发放降温费,连仁丹、风油精这样基本的防暑品都舍不得发,防暑设施和管理不到位,存在职业性中暑隐患。为什么不同的企业对同一件事情的对待方式完全不同,国家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目前,全国范围内对“高温关怀”方面的规定只有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40多年过去了,该条例已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关于自然高温下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目前还是空白。有一企业老板表示,给员工发的防暑费、防暑用品,目前也没有什么依据,单位之所以发,是作为员工们的一项福利,没有什么依据的标准。
天气越来越热,许多职工仍需在酷暑下辛苦劳作,需要什么样的“防暑令”他们最有发言权。我们期待职工兄弟可以结合自己的切身需要,说出对“防暑令”的期待。 (期待您的来稿,投稿信箱safety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