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叫张风,从事铸工有30多年了,身体受了一定的影响。2003年10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有关条件的测定和我本人的临床表现确诊为Ⅰ期尘肺伴肺功能轻度损伤评定为伤残等级6级,单位和工伤保险经班办机构给了我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待遇。可2008年12月我觉得病情有所加重,后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再一次确诊为尘肺Ⅱ期,重度混合性通气障碍。我想问一下,得到不同的评定结果可以变更吗?
读者:张 风
张风:
你好,评定结果应该是可以变更的。首先从政策上讲工伤保险制度是系统的、连贯的,并非治好伤、评了残、发了待遇就不再管了。有关制度规定:随着伤情的变化,等级亦应定期复查变更,工伤待遇也相应调整。因为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即使医疗期满后,有一些伤病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有的可能变轻了,有的可能加重了,尤其是肺部疾患、心脏、血液、肝脏、肾脏等容易发生变化。其次从尘肺病的特殊性来讲,尘肺病人是非常痛苦的,因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普遍有效的根治办法,患了尘肺病一般不可逆转(痊愈),特别是在天气、季节变化时,往往病情加重,经过吃药和疗养可以缓解,从某种意义讲只有加重的趋势,不容易减轻。但由于代偿功能有好有坏,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这是在鉴定中应特别注意的。
另外,对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是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1年的观察期,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