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孟加拉国的努卡斯农村小额信贷试点获得巨大成功以来,一些诸如农村小额信贷不符合市场化方向、贫困人口信用差等一些荒谬的理论被逐一攻破。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扶贫经济合作社”创始人之一杜晓山教授多年来也一直坚持强调放贷给穷人。
我国农村已开始允许尝试小额信贷试点,并允许村镇银行进行试点。虽然,这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做出如下的判断:农村信贷是戴着镣铐的民间金融之舞,它受到行政、利润、风险控制等多重束缚。
小额信贷公司:“两线控制”
以农村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为例。2005年,央行明确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试点公司。此时,恰逢我国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抽取资金、撤出大多数县域市场之际,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是政府借助民间资金之力来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一个尝试。
小额信贷公司受到的严厉限制甚至有些违反市场的生存规律。按照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共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款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工商企业,不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发牌照。
按照温州金融办一主任的说法,小额信贷试点实际受到两条线的控制:一是,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这条“底线”;二是,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这条“高压线”。
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降低了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周转率、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利润率。
村镇银行:产权受缚
村镇银行则受到产权的束缚。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推出了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与小额信贷试点不同,他们可以贷款,也能吸纳存款。银监会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开设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2007年3月1日,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在四川诞生,这是在小额信贷试点基础上的进步。如四川惠民村镇银行,其在存款业务上与普通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形式、利率都一致。
但村镇银行面临着产权的难题。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村镇银行的产权与经营主体辛辛苦苦取得了申请村镇银行的资格,却要请来金融机构当控股股东,还不得不拱手让出主导权。前人栽树后人采果。利益、产权争夺由此展开。除了对金融机构有益外,这样的安排对市场、对农村、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发展都不利。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无论村镇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只要定位于商业银行,在“赢利”的冲动下,农民以及贫困地区就不可能真正成为村镇银行关心的对象。资金还是会从这些地方流到比较发达的地区。”
乡村发展协会:略得人心
对农村贷款颇有心得的是乡村发展协会。因为属于社团法人,因而被排除在村镇银行之外。在四川仪陇县,截止到2007年,13年中,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已经在仪陇县下属六个乡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17个村发展了资金互助组织。目前银监会的村镇银行只设村、镇两级机构。显然,乡村发展协会更为符合尤努斯农村扶贫银行的初衷。
但不难看出,有关监管层对于民间金融的风险与冲击以及农村金融的失血,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他们放开口子,又拦上数道闸门,走一步看一步,甚至退一步。
农村资金互助社:遭质疑
更典型的案例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了缓解农村地区的金融难题,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此后,全国不断有“资金互助社”获批正式挂牌成立的消息。
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缓解农村金融失血的途径,数量多、存贷比高,熟悉当地的人文风俗,知道如何利用人情社会与家庭背景来控制风险。2008年年中,江苏盐城市农工办共审批的57家资金互助社共吸纳资金3.95亿元,贷出资金3.16亿元。但是,由于资金互助社吸储对农信社带来的冲击,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高存贷利率的风险等问题,当地银监局对此却保持着十分谨慎、怀疑的态度。
农村缺的不是资金,而是有效利用资金的渠道;民间也不缺在农村投资的动力,缺的是有关决策者对那些扎根在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信任。
事实上,农村金融的市场开放程度,是中国本土市场化金融机构的诞生处与风向标。如果农村小额贷款都不能市场化,那就更无法奢望中国金融的市场化前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