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探索与发展过程中,农信社的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在信贷营销中强化了抵、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比重,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但是,笔者在仔细对照分析《担保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近年新出台的《物权法》,研究农信社现行使用的普通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格式合同,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发现:抵押担保放贷中的动产抵押担保方式放款,可能发生的留置权与抵押优先权竞合的问题往往被疏忽,而忽视留置权与抵押权孰先孰后的问题,对设立动产抵押债权的农信社来说,如果动产抵押人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此抵押物与交易对手形成留置担保,那么一旦债务人违约,留置的法律效力,将对农信社动产抵押权的最终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留置与抵押优先权分析
所谓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让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区别于质押权的特点中最显著的一条就是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也就是抵押物仍然留在抵押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抵押人对抵押物品的实际操纵控制。我国《担保法》对留置的定义又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法理上,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的法理原则,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相对于银行而言,抵押人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涉及到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完全可能也可以与交易对手形成留置担保。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也就是说,当抵押人将抵押给银行的动产以留置的形式作为交易的担保时,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以弥补交易对手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也规定:“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此种隐形风险的存在,农信社务必要引起认知上的高度重视,只有迅速弥补信贷风险防范体系构架中的盲区,才能更好地构建完善的信贷风险防范屏障,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营,保障业务经营健康稳健发展。
规避风险的对策
笔者建议农信社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规避、防范好信贷风险。
首先,严把对借款人准入的质量关,落实贷款偿还的第一还款源。通过仔细研究分析不难看出:任何贷款担保方式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担保仅仅是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而债务人才是构成贷款偿还的资金第一来源。所以,农信社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担保的存在而放松对借款人准入把关,应主动了解信贷客户,加强信用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只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品质素养、道德水准、以往的信用记录信誉状况、项目可行性、借款人经济实力后,再决定贷与不贷,这才是信贷资金安全运营的立命之本。
其次,农村信用社在与抵押人订立的动产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抵押物不得留置。此为规避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案。《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零七条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农信社在与抵押人订立合同时就明确该抵押物不得留置有强大的法律依据,同时该项补充明确,可以将抵押人妄图将抵押动产再作为留置担保订立经济合同的非份之想扼杀于萌芽状态,避免产生法律意义上认同的留置权,形成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纠纷。
此外,应加强对未约定不得设定留置的动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动态实时跟踪监控管理,防范、化解动产抵押权失落的风险。农信社应对机器设备、船舶、车辆等易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中形成留置的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占有情况和价值变化,以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在抵押期间,还应明确专人负责动产抵押物的监控检查,相关人员在定期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以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如发现抵押动产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有蓄意将抵押标的物与第三人形成留置担保行径的,应立即通告第三人,并对该留置行径予以制止,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农信社应立即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行为已经造成抵押品价值减少的,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恢复抵押品的价值。如无法恢复,则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权利质押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