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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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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坏银行”出局 也难

□ 刘小萃

  即便是《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定出来,而与它密切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破产条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例初稿已经完成。”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6月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了这一消息。这是金融界的大事,也是好事,因为大家都明白,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就会刺激冒险行为和投机行为。

  可也不能高兴得太早,紧跟着后面还有一句话——“不过目前仍面临重重困难,比如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很难单独处理。”直到今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无明确的时间表。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经制定出来,而与它密切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破产条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不善就要破产倒闭,即便是倒闭了,欠了钱也要还债,法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就比较特殊,经营得再不好也能一如既往地在金融市场里“混”下去,最终的不良贷款承担者或是央行、或是政府、或是全体纳税人。总之没有关门之忧。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之下,会纵容多少“坏银行”的泛滥是不言而喻的。

  事实上,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并在11年前就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立法工作也于2003年启动,并已形成《存款保险条例》的初稿,却至今仍无实质性进展。那么,阻碍破产条例执行的“绊脚石”——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卡”在了哪里?仅粗略一算,难点还真是不少。仅从操作层面上看,至少有三个问题让政策制定者举棋不定:保费的口径和收取的时点界定;如何理赔;结余资金如何运作。

  据说目前争议最大的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一方说,应专门设立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接收、破产清算等。另一方则认为,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为避免银行倒闭而支付大量赔偿金,势必要通过一定机制对银行施加监督,有可能与现有银行监管部门职能重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加重银行的负担。

  棘手的问题还有,中国的银行不仅数量少,大部分市场资源还被四大国有银行所垄断。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下,四大国有银行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动力。如果四大国有银行不参与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影响与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但是,随着四大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四大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打破,无论是股份制银行筹建,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增加和村镇银行的出现,银行的数量也会如雨后春笋般地增加起来。

  看来现实的难题还真是不少,但即使如此,一项酝酿10余年、公认势在必行的金融制度却迟迟不见踪影,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但愿存款保险的步伐尽快追赶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不要拖了整体金融改革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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