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叫王龙,在一家私企上班。前两天我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我便主动先把他送到家,然后再往我家赶。可在我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侧面忽然冲出一辆摩托车把我撞倒,导致我的腿部受伤住院。我觉得我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便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单位说我绕远路送他人,不属于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希望安律师可以给我分析一下我的情况,最好能介绍一下以往类似案例?
读者:王龙
王龙: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你是属于下班搭载同事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以往也有过类似的案例,当时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工伤。我给你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希望给你一些启发。
案例中的那位职工是江苏某企业员工,也是下班后顺路送同事回家遭遇了车祸后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可是他所在的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他下班后顺路带工友,这一情形并不能否定他是在下班回家途中,事发当日是17时35分下班,17时45分左右发生事故,在合理下班时间内,决定维持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公司对该职工发生事故的时间无异议,只是对发生事故的路线有异议。下班后,在回家途中搭载同事去亲戚家,同事下车后,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他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下班后带同事回家,与其原来的回家行车路线有所改变,但没有背离其回家的方向,公司认为在处理完私人事务后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事故与正常的上下班活动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