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发出通知,公开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从《〈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修改后的原条文比规程原条文要求更加具体和严格,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发展实际。修改的条文共涉及14条,包括:第48条、第50条、第132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76条、第201条、第209条、第253条、第268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
修改多在细节
这次修改大部分还是体现在细节的修改上,以第48条为例,原规程条文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而修改的条文则对此做了补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低瓦斯矿井的同一薄煤层采区双翼布置的,每一翼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由此可见,修改的条文比之前的规定在细节上更加严格。修改后的条文对细节的精益求精不仅体现在内容的更加具体上,措辞也比以前更加讲究。比如第138条,原规程规定的内容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时,方可通电开动。而修改后的条文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所有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乍一看去,好像没有变化,可仔细对比则可发现,只是个别字眼发生了变化,“必需停止”变成了“严禁”,“对”变成了“所有”,这样的改动后会更加具有震慑力。
修改体现发展变化新要求
从这次的修改中还可以看到科技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改变对安全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条文的第253条、第268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都涉及到了煤矿水害的防治。由于目前自然灾害和地质情况的变化,煤矿水害的防治也变得更为重要,相应的安全规定也应该更具体。比如原条文第273条只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可在新条文中又补充提到了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体现了科学发展带来的变化。而第253条也根据目前灾难天气多发的情况补充了“当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的内容。
总之,与规程原条文相比,新条文内容更加具体,考虑得也更加全面,希望能尽快完成修改,服务安全生产。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