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截至今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出现:一是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二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四是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五是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需要修改完善。(李彩琴)
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1.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2.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
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通过上述简化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
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