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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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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也要有法规保障


  沈阳在避雷法规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7月24日,沈阳市通过了《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因为雷电发生是随机的,专家称,雷击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因此《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化工厂、易燃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此外,《条例》对新建防雷工程设立了两项防雷行政许可,一是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是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竣工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这样,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时就考虑防雷设施并科学安装,将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雷电灾害。

  《条例》同时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由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专门机构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于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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