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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周年 农村金融60事


  01、1949 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合作社信用部今后推进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组织试验工作大纲》。


  02、1951年5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会后,信用合作组织在新中国的广大农村迅速地建立起来了。 


  03、1955年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任务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与监督下,举办储蓄、存款、发放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扶持农业(渔、牧)、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与高利贷作经济斗争。


  04、195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规定:(1)国家在农村的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2)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向信用部存贷款一律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上级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存贷关系办理。(3)上级人民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和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办法。


  05、1959年4月1日    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把下放到公社的银行机构重新收回,把原属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


  06、1962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组织独立地位,重新赋予农村信用社在业务开展方面的自主权,信用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等。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07、1963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决定信用合作社干部和资金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农业银行和各级支行设立信用合作专管机构,统管信用合作社工作。


  08、1969年11月2日  《人民日报》发表《一个有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蒿县闫庄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同月,人民银行又召开信用社改革座谈会,明确提出了信用社改革必须坚持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 


  09、1974年6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人民公社领导下的贫下中农管理组织,只是信用社的权利机关,不是执行机构,要求各地信用社加强财务管理。这实质上是在对此前将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转向。


  10、1977 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用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信用社要办理全部银行业务。


  11、1982年12月31日   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并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该文件中规定了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并对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2、1983年2月1日    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恢复其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恢复其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增强自我发展的意识和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13、1984年   河北康宝县芦家营乡正式建立中国第一个农村合作基金会。此后,农村合作基金会呈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


  14、1986年1月27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邮政储蓄业务被央行界定为只存不贷,其吸收的存款有65%以上来自农村,成为从农村吸收资金回流城市的主渠道。 


  15、1993年10月1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河北易县发起设立“扶贫经济合作社”,把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引入中国,致力于“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建设,开始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探索之路。


  16、1994年4月1日    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17、1996年8月22日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发布《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宣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9月,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


  18、1997年6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19、1998年1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20、1999年1月1日     国务院下令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也由此发生转变,非正规金融受到严厉打压,逐渐转入地下。


  21、1999年4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提出组建地(市)级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同年,全国首家信用合作协会——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全国首家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成立。”


  22、2000年7月15日   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该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


  23、2001年11月28日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式对外挂牌营业。 


  24、2003年1月1日     陕西省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魏家斜信用分社主任马百党被推选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成为农村信用社系统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


  25、2003年4月8日     全国首家农村合作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在浙江宁波挂牌成立。标志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尝试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


  26、2003年6月27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标志着新一轮农信社的全面改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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