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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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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选择

□ 刘丽霞

  加强财政支持 

  第一,提高对支持资金的投入总量,在坚持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原则基础上,扩大财政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提高支持力度。要在培训、引进良种、推广技术、购置设备、建设生产基地、创建农产品品牌、开展信息服务与营销推介活动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二,改革资金分配方法,采取资金分配与项目效益及资金管理情况挂钩的办法,使财政支持的项目切实在农民专业组织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上落实并取得效益。第三,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监管。为避免地方和基层财政部门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要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 

  加强税收和信贷支持

  第一,政府要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税收回扣等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美国19世纪末政府豁免了合作社的全部税赋;意大利合作社免缴不动产税;德国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我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依据本国国情考虑税收优惠的具体标准。第二,开展信贷支持。各类金融单位应通过提供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减息贷款、长期贷款等优惠贷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现在实行的政府、供销合作社等单位担保贷款以及农民连保贷款的办法就比较好。利用我国邮政储蓄网点分布广泛,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业提供支持也是一个可取的选择。 

  加强教育支持

  目前应作好适应农村发展需求的各类培训班建设以及关系农村长远发展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体系建设。在培训中,除进行实用技术教育外,要宣传产业政策、市场理论及法律法规、合作社基本理论、合作社精神。在基础教育上,可以参照美国基础教育形式,使农村基础教育区别于城市基础教育加入农业知识的内容。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农业高等教育则必须与地区资源特色、发展要求结合,并为我们农业大国走向现代农业培养高级农业技术、管理人才。 

  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化解农业风险是所有发达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手段。国际农业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障型模式,政策优惠模式,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由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无论何种农业保险,一般都是政府性保险,并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是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行为,应适时将之纳入国家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第一,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结合商业保险,实行非盈利性的政策性经营。第二,引导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由农民、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形成的非盈利性合作保险组织,政府给予经济扶持;第三,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制度。为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还应设立再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涉农保险,以及互助性保险实行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区别的再保险。 

  完善立法支持

  第一,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给予金融合作社以法律地位。这是因为全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过早地涉及农村合作金融问题,有可能陷入被动。但是农民的资金互助是农民合作的重要一环,将来适时要增加。第二,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制定有关《合作社登记条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销售法》、《补偿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解释、修改相关的《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增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规定。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问题比较突出,应尽快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内容,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早纳入规范。第四,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解除障碍。 

  规范政府介入

  第一,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应为合作社提供有利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公共物品供给、各涉农部门的协调等工作,而不应涉入合作社内部的经营活动、合作社领导的任免及合作社资金的控制。第二,政府扶持政策的实施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权力寻租、抑制形象工程、规避权力与资本结合形成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控制。第三,开通农民监督举报渠道,对运用监管权力命令合作经济组织,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摊派、索要等不法行为给予监督。第四,克服主观性,防止政府好心办坏事。规范政府介入,关键是扶持教育农民而不能代替农民决策,要引导农民参与。德国学者缪恩克勒从他多年对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研究发现,发展合作社的关键是社员的参与,即使这种参与相对较小。而官方主导下,人为地、不切实际地促成的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失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种合作社在许多国家均已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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