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是一家加工企业的负责人。近日我们公司的装卸工易某在工作中被到单位送货的个体司机蒋某不小心撞到,成了植物人,后蒋某被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向受害人家属支付3.75万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可易某家属认为其是在工作期间死亡,要求我支付工伤待遇,我与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易某家属18万元。可是我觉得司机蒋某才是造成易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所以我想向蒋某追偿我付给易某家属的18万元的损失。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读者:胡 竟
胡 竟:
你好。我认为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求,因为你的工伤保险赔付与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替代。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侵权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侵权之第三人产生法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个请求权独立存在。当第三人侵权导致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是两个独立的致害主体,不能以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赔偿来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权责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来抵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款,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款后也没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这起事件你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你作为雇主,有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可你并没有为易某办理工伤保险。而易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要求,即使你没有为易某办理保险,你也有义务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易某家属费用。至于你要向蒋某追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你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已经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违法者,对于你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你承担而不能进行追偿或转嫁。而且蒋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向受害人家属支付3.75万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雇主或用人单位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的权利,所以你向蒋某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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