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时代混乱的政治时局下艰难生存的信用合作社,终于在1949年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到被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列入国家战略;从1954年拥有了统一的名称,到最终确立了发展章程,农村信用社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获得了新生。在国家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发展,很快成为新中国打击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武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声音如同春雷般响彻古老的中国大地,中国历史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在旧时代被压抑的热情开始萌动。崭新的政治环境、积极的政府态度、明确的发展战略……,这一切让信用合作社这个旧时代的新生儿获得了新生,一曲波澜壮阔的发展序曲就此奏响。
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之所以说信用合作社在旧时代的诞生“生不逢时”,除了缺乏稳定的政治发展环境外,一个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尽管当时不少仁人志士向政府阐述发展信用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益处,但是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却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新中国的成立改变了信用社发展的这一尴尬局面。
中国共产党对信用合作社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积极探索发展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就已经被我党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进行战略发展规划。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团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包含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到党的战略讨论中。
紧接着,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战略规划:“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新中国已将发展信用合作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
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的恢复,农民逐渐富裕,要求积储余粮,扩大再生产;少数农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会借贷无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薄一波、程子华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向党中央进行了汇报,这份名为《关于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满足农民的普遍要求,必须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信用社单独成立后,其存款、贷款、存实、贷实由信用社办理。”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共同混合发展,国家并无单独、明确的发展规划,而这份报告实际上是向中央建议,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作为金融机构进行单独规划、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中的金融功能。报告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批准,批准了报告中关于试办农村信用社的建议,并迅速转发地方执行。至此,新中国扶持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信用社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迎来了一次快速发展的机会。
信用社的身份信息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发展战略明确之后,如何确定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成为接下来亟待明确的问题。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泼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这次会议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困惑,为信用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紧接着,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在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有了更加快速的发展。
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已超过了25000个。当时,由于各地都是在国家指导方针之下自主组织信用社,因此当时信用社的名称在各地并不统一,这为信用社的整体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此,1954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成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名称上有‘信用合作社’与‘信贷合作社’之称,从‘信用’与‘信贷’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却容易引起基层工作通知的误解。因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有统一的必要。今后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名称,应按共同纲领规定统称为‘信用合作社’。”
紧接着,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至此,在中国已经诞生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有了自己统一的名称,有了统一的组织章程,有了发展的任务目标……。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重生,一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热潮在中国大地上迅速蔓延开来。
席卷中国的信用合作潮
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指导下,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信用合作社运动出现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全国信用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16万个,社员达到9500多万人,包括6800多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左右。这一波发展高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发展信用合作社为主,此前建立的一些信用部和信用组的组织形式,也逐步转为信用合作社,全国80%以上的乡都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农民借贷方面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信用社必须承担的任务目标,农村信用社在打击农村地区高利贷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据资料记载,山西有一户高利贷经营者,资本为小麦30石,信用社成立前,一直在本村放贷,月息10分。信用社成立后,他只能到没有信用社的外村去放贷,月息降到5分,信用社跟踪到外村开展业务,他无奈之下只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向私人工商业者放贷,城市进行“五反”,被列入“五反”对象,最终无奈只能将资金抽回,存入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借贷方面的优势让放高利贷者走投无路,信用合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