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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60年(1979-198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劳动保护工作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1979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保护组、锅炉组改为劳动保护局。

  1979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并在各地劳动部门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

  1981年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

  在刑法方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87条规定凡玩忽职守、违犯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应受刑事处分。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标准规定,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现有企业经过努力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超过90分贝。

  1980年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确定5月为全国安全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确定以后每年5月都要开展安全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是年,煤炭部颁布《煤矿安全规程》,意在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这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共12章462条,其颁布实施后,中国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综合能力有很大增强,原煤产量由1980年的6.2亿吨,上升到1985年的 8.47亿吨;机械化程度由19%上升到40%;安全生产也出现了逐步好转的势头。

  1981年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对全国矿山安全卫生工作实施国家监察,保护矿山职工在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这年6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检查总结了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了“左”的思想在安全生产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危害;讨论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补还安全欠账问题,研究了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病的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五年计划制定事宜。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标志着我国结束矿山安全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用法规形式规范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制度。

  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83年3月底,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改革的新形势下,明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制度和方法问题;明确安全工作调整的重点是要加强立法,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制度;要把建立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结合起来;发展生产力,首先要保护生产力。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申请开办企业,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应责令关闭、停产、转产或迁移;企业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职工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规定职工有要求在劳动中保障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1984年1月3日,冶金部颁发《炼铁安全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炼铁工业生产、设计、施工、教学中必须遵守和使用的安全法规。

  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

  1985年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涉及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成立,对推动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7月,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炭工业部在1980年版第五部《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生新公布执行了第六部《煤矿安全规程》(15章512条)。

  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李彩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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