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段充满波折和混乱的发展时期。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发展策略的频繁调整、管理主体的几经更替,使得刚刚走上发展正轨的农村信用社在历史的折腾中再次迷失了方向。在这段时期内,农信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组织管理,基本上成了基层社队的财务部门,而后,农信社又被交由国家银行管理,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从此走上了“官办”道路,彻底迷失了合作金融的本性。
对于在革命中新生的共和国政权而言,经济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历史经验的缺乏,急于求成的“极左”情绪的蔓延,让新中国经历了一段充满波折的发展时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在混乱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管理方式,最根本的是在农信社定位方面缺乏共识,农信社在“折腾”中迷失了发展的方向,合作金融的本性被迫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官办管理时期的到来。从1956年到1978年,对农信社而言,称得上是一段噩梦般的经历。在这20多年里,农信社在混乱中历尽坎坷,经受了四次“折腾”。
第一次折腾
从1951年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开始到1958年,农村信用社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农信社发展的现实效果来看,这段时期的管理是成功的。但从1958年开始,席卷全国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信社的命运开始出现逆转。1958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两放、三统、一包”。
此后,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将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称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管理体制上的变化导致了“所社合一”和“政社合一”两种局势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发展。首先,“所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将集体所有制的农信社资产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的资产混为一谈,造成了双方在财产资金和财务上的混乱;其次,“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客观上使农信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逐步失去了在业务经营上的自主权。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许多地方出现了信用部资金被占用、职工被随意抽调的情况,农信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因此,虽然当时全国都进行了“将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信用部”的试点,但由于问题太多,地方反映强烈,因而未能普遍推行。
第二次折腾
1959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信用部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有关指示和统一规定;公社党委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和监督信用社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大体是同过去的信用社相类似。”
为贯彻上述决定,同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收回了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把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里分离了出来(实际是所社分离),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也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信用分部成了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安排使信用社完全丧失了自主权,不少基层干部随意调用信用分部的职工、财产和资金。信用分部开始沦为生产大队平调社员财物的工具,例如,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把强迫征用的社员的木材等财物折成现款。这种虚存虚贷,虚收虚付,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严重损害了信用分部在群众中的信誉。
1962年,中央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将农信社的领导权从生产大队收回,由人民银行进行全面、彻底地垂直领导。同年11月,中央政府又批转了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信社组织的独立地位,重新赋予农信社在业务方面的自主权,信用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农信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第三次折腾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66年,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农信社又被“文化大革命”卷入了动荡的漩涡。文革开始后,不少人在对待农信社的职能是什么、该为谁服务等问题的态度上再次出现了分歧。
1968年8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教育革命的“最新指示”:“……在农村,则应由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这条关于学校管理的指示,被迅速应用于对农信社的管理中。1969年,《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农村信用社是否由贫下中农管理好》的社论,对农信社交由贫下中农管理的方向提出了要求。随后,人民银行总行在津召开信用社体制改革座谈会,确定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把信用社交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所谓“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就是在公社或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把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都交给该委员会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同年11月,人民银行总行在河南嵩县召开座谈会,介绍了该县阎庄信用社在贫下中农管理和走“亦工亦农”道路方面的经验。自此,信用社由贫下中农管理和信用社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变得更加具体化和样板化,并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
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不少地方出现了信用社干部大换班,或者大批下放回家,人才的大量流失对信用社的发展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经过近三年的折腾,贫下中农管理、“亦工亦农”的经营管理体制对信用社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很多地方的信用社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为此,1972年10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重新明确了信用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信用社走“亦工亦农”的道路。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国家对前期政策的反思和调整,这对当时的信用社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信用社的政策有了新的转向。
紧接着,197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贫下中农的管理任务,应该是在公社党委领导下,对信用社职工进行改革教育。它是权力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会议明确要求,信用社要积极自主开展业务,加强财务管理。这次会议彻底收回了贫下中农组织对信用社的管理权,重新赋予了农信社在业务上的自主权。农村信用社开始踏上了回归自我的道路。
第四次折腾
1977年,“左”的思想影响,再加上过去把信用社下放给基层政权管理的教训,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为贯彻上述决定,人民银行总行于1978年5月就信用社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业务经营、财务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统交银行管理。在机构设置上明确规定:“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社的牌子、使用信用社的印章由信用社承办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机构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这种将农村信用社完全交由银行管理的体制,再一次地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与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合二为一,混淆了两种所有制的界限。至此,刚恢复的“三性”再度丧失,信用社再次被打上了“官办”的烙印,沦为银行的附庸。
在这段混乱的历史时期,信用合作事业受到了“左”的思想的严重干扰,发展方向一再偏离了合作的性质,管理体制几经折腾,信用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被蚕食殆尽,既丧失了合作组织的特征,也丧失了金融组织的特征。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均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