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相比过去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更加全面细致。但对比发现,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删除了现行有效的一些条款,比如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条款,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的六项权利也不见了,只留下了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这些权利的删除和改动让一些职工有了不满。因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之中好像重在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各项义务和应该负的责任以及职业准则,而对于权利好像很少提及。
其实任何岗位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应该给分开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还在进行,快速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源,而矿山的基本能源的供给更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但我国的矿山安全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要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来发挥作用,而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到安全岗位上做贡献,必定要给予其充分的权利,如果只是给予限制,该岗位的吸引力将会大打折扣。
据了解,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于2009年9月28日截止,希望已经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有意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工可以抓紧时间,把基层的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当然也欢迎您把自己的看法跟我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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