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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农资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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