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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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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话题:注安师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有效的一些条款,比如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条款,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的六项权利也不见了,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读者李文伟:我觉得对取得职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明确规定了各种义务,就必须有相应的对等权利。

  注安师制度实施以来,我们这些多年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都仿佛看到了希望,争先恐后报名考试,不只是想取得一个本本,更多的是想有更好展示自己的平台。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优惠政策,这让我们即使取得了注安师资格,也只是肩上扛上了更重的责任,而没有换来相应的权利。当然,我并不是说不想承担义务,搞安全本来肩上的责任就不少,只是希望可以给我们一个更好地展现自身的平台,这样我们工作起来才更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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