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也是政府安全执法的主体,它的作用如何,直接体现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效果令人堪忧。
“高级别”企业谁来管?
2009年10月8日,湖南省冷水江市闪星公司南矿2直井发生罐笼坠落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受伤。据湖南省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矿井升降装置是自动化控制,具有多重保障措施,而多套保护装置同时失灵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而这些复杂的原因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作为锡矿山锑矿资源经营主体的闪星锑业在安全生产监管中长期所处的尴尬境地。
据一位熟悉锡矿山地区历史的人士介绍,新中国成立前及成立后一段时期,作为特殊的矿产资源,锡矿山地区锑矿基本上都划归闪星锑业的前身锡矿山矿务局管理,矿务局当时由中央直管,后划归湖南省管理,向来在行政管辖上与冷水江市“无关”。正是由于它的“特殊”身份——省直属企业,其行政级别还高于冷水江市,因此,造成了当地政府部门“无心”更“无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007年6月,河南省安阳市卧龙区安监局向安阳市安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明确属地管理职责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在卧龙辖区内,既有区属企业,更有许多市属企业。作为区安监局,只能对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而对于市属企业则不在职责范围内,故无权监管,也无力监管。报告希望市安监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区安监局局与拟划市属企业的关系,由市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准备纳入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企业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下来,从而使区局“名正言顺”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除了上下级权力界限划分混乱外,安全生产工作“多头监管”的状况也时有出现。有些事,大家抢着做,比如培训工作,煤监局、安监局等很多机构都设立了自己的培训机构,结果是多头培训,重复培训,混乱不堪;有些事,比如日常监管,马虎草率,以发证代替监管,以罚款代替监管,一罚了事,留下大量真空地带和事故隐患。成了见了便宜就上,见了困难就让。
停产通知书谁来执行?
2008年12月5日晚9点,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辛庄煤矿发生一起严重透水事故,共造成8名矿工遇难,据山阴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个煤矿是属于资源整合型的矿井,于2008年6月28日已经被责令停产,直到矿难发生时也没有获发复产通知书。
其实,这已是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现象了。当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发现原来安全监察部门之前已经对该矿下达停产通知,但煤矿拒绝执行,抗法开采,最终出现事故。
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共造成115人死亡。在鸡西城子河矿难发生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从1月起,曾5次给城子河煤矿发了停产整顿通知书,最近的一次就在矿难发生前10天!然而,这五张停产通知书并未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是成了废纸。时任鸡西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的孟子栋对此万分痛心:“我们对鸡西10个行政矿、16个直眼井共下了54次停产通知书,但大多遭到拒绝。2002年4月8日,鸡西东海煤矿已经发生了死亡24人的特大矿难,但仍然不能吸取教训,停产整顿,致使矿难再次发生。如果他们认真按照停产通知书的要求停产整顿,也许,事故就不会发生。”
2005年6月8日11时,湖南娄底冷水江市资江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2位矿工不幸遇难。据报道,该矿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5月27日公布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国有煤矿,要求停产整顿,只有整顿合格并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但其后资江煤矿仍然非法生产,12天后事故发生。
这三起事故都是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通知而酿成的惨祸。完全不该发生的矿难、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还是发生了,而且是一起接着一起。人们不禁要问,停产通知下达后,为什么没有人去执行?还要多少生命的失去才能制止类似矿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