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过长期计划经济的洗礼,尤其是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供销合作的社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原国营(国有)企业(商业)的机制和经营模式运作。尽管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改革和八、九十年代的“两权分离”承包制,政企职责分开,股份制试点的改革,但由于“两权分离”尤其是承包制观念根深蒂固,很多企业仍然是沿袭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承包方式。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多大进展,仍然存在产权关系模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包袱沉重,资金人才缺乏、设施设备老化、社会化程度低、服务功能差、市场竞争弱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还是得解决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要建立真正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要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从目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须要根据WTO规则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加入WTO后,我国的各类市场主体面临新的竞争对手都是国外具有完整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雄厚实力的大公司,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只确立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模糊不易操作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中,无形中失去了竞争的物质基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相同,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些不同,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国家基本法律已确立了集体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供销合作社作为社有企业主管部门截留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而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属范围,应当是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等。从实际权能上说,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抽象属性上说,企业法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支配权,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出资人,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换取企业股权,通过股权的法律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间接管理,出资者即股东不再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涉企业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出资者对其财产实现了由物质形态的管理到价值形态的管理。二是企业法人的财产由出资者的财产和在此基础上的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构成全部法人财产,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由于企业法人财产主要是由出资人出资构成的,出资者即股东,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管理应依法通过建立完整的法人管理结构来实现,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以保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机制的正常运作。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与自然人(公民)个人所有权有些不同,它有受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公司程章的约束和限制,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即便这样也不改变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即(1)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企业法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人,股东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2)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企业法人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享受其财产利益而不受各种非法干预;(3)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即企业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排除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侵占。(4)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企业法人独自享有的完全的财产权,对内对外都由企业法人统一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和地为。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就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建立真正的法人制度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合作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