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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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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公正看待 政府应积极引导
另眼看个体农资商贩

□ 曹涤环

  个体农资商贩是否就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他们的出现是否有其合理之处?行业、政府部门对其应持有何种态度?个体农资商贩的经营如何被规范?

 

  现今,在农事繁忙季节,不少地区的农村中都出现了个体农资商贩的身影,他们把农资商品送到农民的家里,甚至田间地头。便捷的服务使得他们相比基层的经销门店似乎更加受到欢迎。而关于个体农资商贩的出现,业内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有的认为个体农资商贩即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他们走村串户,销售的农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农民利益无从保障;有的认为他们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市场的农资消费者,活跃了农资流通市场等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在农村市场出现供需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的一种必然现象,应该积极加以引导,公正对待,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应该给他们一点空间,让其健康存活与发展。

  据调查,从事农资个体下乡经营的人员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当地的商业经营户。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农忙季节他们从正规渠道进货下乡,开拓市场;二是打工返乡人员。他们在外积累了一些营销经验,深知农村市场广阔,回乡后从事农资销售;三是与农资企业及销售商有业务联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是下岗失业人员或土地流转、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失地农民,通过销售有固定包装的农资商品,大多属于肩挑手提叫卖者,赚取一定的收入以维持生计。

  在农资产品进入“服务消费”的时代,如何规范这些个体经销商的行为,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值得好好研究的新问题。

  首先是工商和农业部门应该正确引导他们,让他们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为他们办理相关证照,让他们名正言顺地活跃在农村基层市场,不能老像打游击一样,东躲西藏。有关部门应该转变观念和职能,变监管为服务,积极地为这些个体游商提供有效服务,尽量多予少取,在进行登记时尽量减免收费项目,把他们的经销活动,全部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中。

  其次是有关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时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以貌取人,坚持无论是谁,只要有造假、售假行为,都要严厉打击,特别是要狠抓造假源头,不可一概认为凡是走村串户的个体农资销售商就是假冒伪劣。

  再次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帮助他们共同建立起自己的维权组织,在有困难时候相互帮助,更重要的是面对侵权、要敢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新的形势,特别是在农资流通全面放开的今天,政府应把农村中出现的这种个体农资商贩的就业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组织起来,多给些服务,少收些费用;轰赶式的管理少点,扶持式的措施多点。只有这样,既有利于基层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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