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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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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详细规定文明施工标准


  本报讯 12月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据了解,这次规定在体现安全理念的同时突出了“人性管理”。

  《规定》要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均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其中,施工配套主要是指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配套服务的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站,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和钢模板、钢管、扣件加工场站等。

  在文明施工措施费方面,《规定》改变过去在约束力和操作性上的不足,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文明施工措施费”明确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用途;二是建设单位有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及时拨付费用的义务;三是加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职责。在施工前期阶段的管理上采取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建立现场踏勘和周边沟通的制度。二是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勘察文件,并满足建设工程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明确实施技术性保护的设计方案和措施。三是明确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在施工现场管理上,新《规定》围绕“门、墙、网、声、光、尘”等文明施工中的核心环节,都提出详细的要求;同时还对排水设施和泥浆排放、建筑渣土垃圾的堆放、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防尘等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

  此外,对于影响市容环境较大、市民反映较强烈的道路管线施工、拆房施工、夜间施工、占道占地施工以及施工配套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分别作出细化规定,对工地生活环境管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还对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行为,明确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排水、拆房、夜间施工管理等行为,分别由水务、房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赋予单位和个人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安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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