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19号令,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在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基础上,根据这些年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以来,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和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三是煤矿企业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进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理念有了较大提升;四是一批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为进一步适应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形势的需要,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关于修订的总体思路,国家煤监局赵铁锤局长说,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关于这个新规定有哪些特点,国家煤监局赵铁锤局长说,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