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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再施“妙手” 农贷迷局变盘在即

□ 本报记者 孙思磊

  近日,一则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即将迎来新的财税扶持政策的消息,开始在坊间流传。据悉,一份主要内容为 “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减计收入”的税收政策近日由财政部递交国务院,国务院可能将于近期正式公布这一政策,通过财税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向农民倾斜。

  事实上,今年以来,财政部在探索通过财政手段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面连施“妙手”,出台了一些列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比如《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进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述一系列财政政策的连续出台,以及其在干预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广度和深度的延伸,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手段主动性引导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已经十分明朗。而这种普惠式的财税扶持政策,也使得长期陷入困境的农村金融迷局看到了破解的希望。

  普惠式财税新政

  据了解,即将公布的财政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发布之后的增量贷款,业务认定口径则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原则上只要贷款主体农户的身份确认,发放5万以下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即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如果顺利获批,这项新规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并将覆盖到所有拥有“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对业务不对机构”——这是此次财税新政最值得关注的重大突破。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加之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为扶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其独享性的优惠:营业税为3%,并享有6年所得税减半优惠。随着商业银行的逐步返乡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农村金融的供给格局出现变化,但这些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市场后来者,随着同样从事着“三农”金融服务,但却不能享受同等的财税优惠政策。近两年来,关于将财税优惠政策扩大至所有从事“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呼声日益高涨。

  “按照机构区分将商业银行等机构排斥在优惠政策之外,这显然有失公平,这样也无法调动各方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新的政策区别于此前的最大特点便是对业务不对机构。谁做这项业务谁享受,谁做得多,谁享受得多。”银监会一位人士表示。

  事实上,和商业银行等即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新来者一样,作为优惠财税政策的长期享有主体,农村信用社对于这种普惠式的扶持政策也是期盼已久。一方面,虽然农信社近年来一直享受着政策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2009年底到期。能否继续获得政策扶持成为不少基层农信社高管们迫切想知道的答案;另一方面,虽然近几年一直享受着优惠政策,但基层农信社普遍反映现行的优惠政策力度仍有待加强。“额小、量大、管理成本高、市场风险大,这是三农金融服务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现行的财税优惠扶持不足以覆盖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保证金融机构从事三农服务的商业收益,也就无法彻底调动起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果新的财税优惠政策真的能够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调动起金融机构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农村信用社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在业务拓展上也就有了更广阔的空间。有了政策托底,信用社就干放手干了。”一位农村信用社人士对记者说。

  新的财税优惠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目前农村小额信贷供给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从机构类型的在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份额来看,农村信用社所占份额超过九成。因此,新的财税优惠政策面前,农村信用社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新政目标锁定农户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拟出台的财税新政将享受政策扶持的业务范围所定为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认定口径则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原则上只有贷款给农户,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新政在引导金融供给向农民的真实贷款需求倾斜的一种策略性安排。”一位长期研究农村金融的专家如是评价。

  近年来,“农业贷款”、“涉农贷款”、“农户贷款”三种有关三农贷款的提法充斥于各大银行年报、央行货币政策报告、中国农村金融报告中。虽然从总量上看,近年来我国三农贷款发放总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事实上,农民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三农贷款的投放主体往往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额贷款为主,而单个农户的贷款需求却没有得到满足,农户小额贷款的比例仍然较低。

  从机构类型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然是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主力。虽然包括农行、邮储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在农村地区重新探索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也开发了一些小额贷款品种,但仍然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规模。此类商业银行,出于商业利润和风险控制考虑,进入农村市场往往首先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项目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切入点。

  “这次即将出台的财税扶持新政将贷款金额严格限制在5万元以下,这样的安排是经过科学调研之后确定的,应该说是符合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需求的。一方面,单个农户无论是从事种养业发展、还是从事加工业、工商业商业创业,5万元的贷款额度完全可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从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金融机构的农户小额贷款产品最高额度看,基本上也都将小额贷款的最高限设置在5万元左右。因此,应该说5万元以下的门槛设计是一种科学的设计和安排。既能满足基本农户的贷款需求,也可以避免商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三农贷款时脱离农户实际的贷款需求、盲目求大的倾向,使信贷资源真正流向急需信贷扶持的农民群体。”上述农村金融专家表示。

  财税新政的江苏样本

  事实上,除了中央财政外,近年来地方政府在通过财政手段活跃农村金融、建设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的探索也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在各地的探索中,力度比较大且成效比较显著当属江苏。今年4月,由江苏省财政厅研究拟定的《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 根据《意见》,今后4年内,除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外(另有预算),江苏省级财政将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从5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财政政策的激励,构建一个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就目前农村金融提供方看,主要以农信社以及由其改制的农合行或农商行为主体力量,仅在江苏由三者提供的涉农贷款在2007年就占到94.85% 。然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的主体地位是由于其他金融机构主动撤离农村而被动形成的。事实上,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网点的撤离,在银行市场化之后,根本原因在于没钱可赚。” 江苏省财政厅一位人士表示。

  针对这种现状,《意见》规定,在县以下地区新增设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江苏省财政将给予30万-50万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同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当年新增涉农贷款的2%给予风险补偿。同时考虑到区域协调,对于向苏北地区投放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江苏省财政将给以向苏北投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若银行帮扶苏北1011个贫困村的,将按基准利率的50%对其奖励。

  此外,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也给予大力扶持,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给予50%的奖励等。

  值得称道的是,江苏省财政对于农村金融的扶持不仅仅限于信贷方面,而是着眼于逐步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比如在农村担保体系上,江苏省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以及在农产品保险上,财政对保险金额加大补助力度。“目前一个重要的考虑是,鼓励县乡设立为农服务的担保机构,鼓励现有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省、市两级重点建立再担保体系,为基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分担其风险,扩大其再担保能力。”上述人士表示。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商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定,“三农”经济弱质性与农村商业金融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商业金融进行利润补偿,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从而引导和推动更多商业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已被证明是撬动农村金融改革的最佳支点。然而有专家提醒: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行政性手段是否真正体现并实现了市场的意图,形成一种最佳的配合,因为财政引导与促进只是外因,能否促成各金融机构按财政意图去运作,还是需要依靠商业银行及时转变经营理念,把服务“三农” 真正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去做。

  我国农村金融的问题,并非仅有信贷资金投入这一块短板。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等,都是我国在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仅靠粗放式的信贷投放是不足以支撑我国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财政资金作为在国家公共领域发挥主要作用的资金力量,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有更大的作为。应该采取积极灵活的策略,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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