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闵行倒楼”事件暴露出制度问题,也恐怕是全国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工程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
俞正声的话并非耸人听闻。今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幢13层楼发生整体倾覆,造成一人死亡,对于工程监理制度和效果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温州高架桥坍塌、烟台汽车站系“豆腐渣”工程等一系列报道,让人意识到部分工程质量是如此不堪,监理形同虚设并非个案。
质量“丑闻”不断
11月14日11时许,浙江温州绕城高速北线一座在建高架桥发生倾塌,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15日,温州市安监局发通报指出:经初步调查,该起事故的原因是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而山东烟台爆出的“楼垮垮”事件更是触目惊心。烟台汽车东站于2004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这座投资4000万元、历时两年多建成的汽车站大楼,在投入使用短短5年内迅速“老化”,墙体脱落、地板开裂、钢筋锈蚀……成为随时可能垮塌的“危楼”,被媒体谑称为“楼垮垮”。可是,就是这样的汽车东站,却顺利通过了监理和验收两道关卡。
监理为何成为“睁眼瞎”
从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在监理过程中,除却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外,利益链条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温州高架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楼垮垮”破绽百出却逃过了监理的眼睛;……如此行为明显违法违规,原因自然与经济利益有关。
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有一个他律和自律的力量并严格坚守。他律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已然存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有个健全完善的过程,并不断弥补死角和空白。比如对于某些施工行为监理单位和人员是可管可不管的,这些“边缘”行为如果有更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就会利于监理行使权力。
自律方面,作为监理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安全意识。
记者在《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里发现,自律包括监理企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企业自律”指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等内容。而“从业人员自律”包括:自觉遵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等。
外部监督力量不可或缺
监理不到位获刑的案件并非没有。2005年9月5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混凝土浇筑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经法院审理,认定驻工地监理员吕大卫及项目总监吴亚君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事处罚。
除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还需要外部的监督力量。来自山东烟台的消息,烟台将选派专人全程监督25项过亿工程。即日起,烟台市龙烟铁路、潮水机场、青荣城际铁路等25项重点建设工程要入驻预防特派员。11名专项预防特派员由烟台市检察院及县市区院的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及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将主要从易发职务犯罪的八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就包括工程建设监理。
其次,监督机构也可避免监理力量权力过大或被滥用。2006年,广东深圳建立了工程监理活动巡查制度,成立全市监理活动巡查领导小组,分综合组、质监组和安检组,对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职责的企业和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不良行为认定书”,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并根据“三定原则”(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督促监理企业或个人认真落实整改;涉及处罚的,及时移送和处理。
当然,监理工作还要与其他环节互相配合合作。招标、施工、监理、验收整个环节都不能有闪失,否则质量链条就会崩塌,工程质量不堪一击。(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