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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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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明确农地合作社法人地位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报讯(驻江苏记者 王丹  通讯员 王传群)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突破性地给予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法人地位。近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给江苏省农民带来了新福音。

  目前,江苏省农村“三个合作”组织共计16190个。这次立法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并力图解决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条例》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写入地方性法规,给予合作社法人地位,这将极大地保护江苏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培训,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其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以及成员人数较多、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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