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0年3月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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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
变化不大 仍有缺憾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下简称2号文件),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记者查阅了这些成员单位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主要职能,与2号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比较,发现了几点变化,几点缺憾。

  变化——

  推进大集团战略

  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而2号文件规定了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也预示着,一方面,整顿关闭中小煤矿的工作将进一步加快脚步,另一方面,大集团、大公司战略会加速“强强联合、优胜劣汰”。

  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

  根据能源局网站上的资料,能源局的具体职责多体现为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能源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等。而作为安委会成员,其职责有了一些改变,包括“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即工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能源的行业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其次是组织开发新能源的利用和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而这些,都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维护劳动者权益

  去年的“张海超”事件不仅直击职业病问题,也指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保障程度还存在很多缺憾。而工会的作用得到加强被寄予了很多期望。从2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全国总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倘若这些工作都能落到实处,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大有帮助。

  缺憾——

  安监总局  煤监局几乎无变化

  结合安监总局网站上规定的职能,与2号文件相比,仅2条有些许变化。将“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修改为“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而对于煤矿安监局的职责确定,则与煤监局网站上公布的职责没有变化,只是少了一条“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部尚无“实权”

  去年12月发生在湖南湘乡的校园踩踏事故发生后,有关学生安全的担忧就频频见诸报端,而其中对于教育部在监管学生安全方面的“尴尬”地位也有一些反映。记者注意到,教育部作为安委会成员所需要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教育部网站上的职责范围里并没有涉及。根据2号文件的职责确定,教育部将“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从这些内容也可以看出,并没有赋予教育部对于学生安全工作的“实权”,他们仍然只是负责组织监管、检查、参与调查处理等,并没有处罚权和裁量权。所以,实际效果可能不如预期理想。      

  从这些单位的基本职责和作为安委会成员的特定职责相比较,2号文件里规定的职责并没有特别的突破,大部分都是“各司其职”,只是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解释和细化。当然,也有一些积极的信息传达,包括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的加大、煤炭资源整合以及节能减排、新能源发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必然会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发展。可以肯定的是,职责确定只是第一步,之后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相互配合,才可以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提供坚实的保障。 

(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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