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6月2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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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发布


  本报讯  为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并于日前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其加强对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严格进行处罚。

  记者看到,按照《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要求,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十项行为规范要求,包括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与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等。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不得涉及的行为包括:泄露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等。

  按照规范要求,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章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作为资质考核重大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安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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